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51號原告 李連清
李 王連喜 被告 李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預備、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屬於他法院管轄之訴訟,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卻未定有規範,乃屬「公開的漏洞(開放的漏洞)」。於此情形,參照該法除於第1條至第31條之3,分就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指定管轄、管轄競合、專屬管轄、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專節外,復於第248條前段針對「客觀之訴的合併」,另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尋繹其規範意旨,均側重於「便利當事人訴訟」之目的,並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為有助於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自可透過「個別類推適用」該法第248條前段規定;或「整體類推適用」該法因揭櫫「便利訴訟」之立法趣旨,演繹其所以設管轄法院之基本精神,而得出該法規範之「一般的法律原則」,將此類訴訟事件,本於是項原則,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以填補該法之「公開的漏洞」,進而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李連清於民國88年9月間將其所有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被告,而附表編號4至8所示土地雖登記為被告所有,然實際上係原告 李王連喜 將登記在其名下之持分,加上另外借名登記在訴外人 李奉文 名下之持分,於88年間以買賣為原因先後移轉登記予被告而來,因當時被告均不知情,係由被告之父拿取被告之文件辦理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雙方實際上並未成立債權或物權移轉契約,應認附表所示土地之實際所有權人仍為原告李連清、李王連喜,故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登記,回復為原告所有;至如認兩造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為有效,其法律上原因亦隱藏著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亦或倘認屬贈與法律關係,經原告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或撤銷贈與後,亦得請求被告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第419條第2項或借名登記返還請求權等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包含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此部分應專屬土地所在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全部移由該法院審理,始屬適法。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權利範圍│登記名義人│備註│├──┼──────────────┼───────┼─────┼──┤│1│高雄市○○區○○段○○○○○號│全部│李榮宗││├──┼──────────────┼───────┼─────┼──┤│2│高雄市○○區○○段○○○○○號│4分之2│李榮宗││├──┼──────────────┼───────┼─────┼──┤│3│高雄市○○區○○段○○○○○號│全部│李榮宗││├──┼──────────────┼───────┼─────┼──┤│4│高雄市○○區○○段○○○○○○號│9000分之1661│李榮宗││├──┼──────────────┼───────┼─────┼──┤│5│高雄市○○區○○段○○○○○○號│10分之6│李榮宗││├──┼──────────────┼───────┼─────┼──┤│6│高雄市○○區○○段○○○○○○號│9000分之1661│李榮宗││├──┼──────────────┼───────┼─────┼──┤│7│高雄市○○區○○段○○○○○○○號│全部│李榮宗││├──┼──────────────┼───────┼─────┼──┤│8│高雄市○○區○○段○○○○○○○號│9000分之1661│李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