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林坤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4年度執更字第28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明確。依其立法理由,易科罰金之制度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性質屬於易刑處分,故在裁判宣告條件上不宜過於嚴苛,至於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現行條文第1項但書之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而為准許或駁回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更符合易科罰金制度之意旨。是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規定,賦予執行檢察官視個案具體情形得予裁量之權能,亦即執行檢察官得考量受刑人之實際情況,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非謂一經判決宣告易科罰金之標準,檢察官即應為易科罰金之處分。而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金之裁量權,檢察官就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已就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指情形妥為考量,則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最高法院
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坤榮(下稱受刑人)前於民國10
1年4月2日、5月7日、5月21日、6月11日犯重利罪,共4罪,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72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
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5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100年間至101年10月間經營賭場而犯賭博罪,復於101年1月18日、2月29日、3月6日、4月20日、6月11日、7月22日各犯重利罪,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1016號判決就賭博罪部分處有期徒刑6月、重利罪部分各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3月、4月、4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於本件執行時雖聲請易科罰金,然經執行檢察官審酌受刑人有前述多次犯重利罪之情,顯見其不知悔改,如不發監執行,難以收矯正之效,亦難維持法秩序,而於104年5月26日以104年度執字第7772號命令不准易科罰金。又上開各罪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6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檢察官乃於以104年度執更字第2846號執行指揮書換發並註銷104年度執字第7772號指揮書,扣除已執畢之有期徒刑10月後,刑期自104年5月26日起算,執行期滿日為105年7月25日,並不准易科罰金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刑事執行案卷查核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刑事簡易判決、刑事判決及刑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檢察官命令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0年間至101年10月間因經營賭場,復於101年間屢犯重利罪,且每次貸與金額自10萬元自700萬元不等,年息自24%至360%不等,不法獲利金額甚鉅,故執行檢察官審酌上開事由,認受刑人就本案所處有期徒刑如不發監執行,核有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而未允准易科罰金之聲請,此為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其家有妻小子女、岳父罹患惡性腫瘤、公
司及家庭有諸多事項因未能親自處理致糾紛頻生等情,惟前揭主張屬受刑人家庭狀況及公司業務之問題,與執行檢察官審酌有無「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據以准否易科罰金之認定無涉,是受刑人上開主張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於受刑人刑事聲明異議狀另載「原審裁量,均屬不確定法
律概念,有裁量上之瑕疵」等語,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事由,自非本件程序所得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