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18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2年12月17日起至127年12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2年12月24日邀同第三人 蔡文德 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9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12月24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分204期,每期攤還部份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7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4,705,4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繳息明細查詢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1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700-6│建│118.3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1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露│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台│台│位││├──┼─┼──────┼────┼────┼─┼─┼─┼─┼─┼─┼─┼──┼─┼─┼─┼─┼──┤│001│52│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58│58│58│58│9.│24│平│鋼筋│14│2.│0.│平│全部│││8│功安一街213│南區新淵│鋼筋混凝│.0│.0│.0│.0│15│1.│方│混凝│.7│59│97│方│││││號│段700-6│土造│0│0│0│0││15│公│土造│1│││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