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250號
原   告  張羽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暉 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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