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金大傑
債務人 賴承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