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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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IKAAPRILIANI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IKAAPRILIANI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聲請狀雖記載債務人之居留地址為臺中市東區十甲北一街,有債務人居留證資料可憑,然依內政部移民署函檢附之債務人TIKAAPRILIANI在臺居留資料記載為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有內政部移民署移署資字第1140042813號、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第一服務站移署中中一服字第1148254708號函覆債務人之居留址,是以債務人TIKAAPRILIANI之現居留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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