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虎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仁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5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程仁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程仁佑雖預見若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陌生人使用
,該陌生人可能利用所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做為詐欺取財之
工具,亦可作為對外收購帳戶、電話號碼及成員對內連繫之
用,竟仍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2年5月3日中午某時
許,在址設嘉義市○○路圓環旁之統一超商圓環門市,申辦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下稱本案門號)後,隨即
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價格,將本案門號晶片卡出售予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待該男子取得本案
門號晶片卡後,先由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102年6月7日,
以本案門號與 孫良智 聯絡,使孫良智將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高雄民族社區郵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郵局帳戶)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開立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連同密碼,交付予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孫良
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02年度偵字第21231、22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
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意圖之各別犯意聯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致陳 瑋庭
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至孫良智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詳如附表所
示),嗣因 陳瑋庭 等人查覺受騙而報警究辦,始循線查知上
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程仁佑固坦承申辦本案門號,並有將本案門號晶片卡售
予他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
不知道本案門號晶片卡會被拿來作為詐騙使用云云。經查:
㈠陳瑋庭、 劉翔華 、林 庭仰蘇柏 亘及 謝承龍 等人,因受詐騙
集團詐欺,依指示匯款至孫良智之郵局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內,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嗣後警方由孫良智所提供之詐騙
集團聯絡電話門號,發現係被告於102年5月3日中午某時
許,在嘉義市之統一超商圓環門市所申請,且係被告以500
元之價格出售於不詳之人。上開各情,為被告所是認,復與
另案被告孫良智、被害人陳瑋庭、劉翔華、 林庭仰蘇柏亘
及謝承龍於警詢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本案門號之通聯調
閱查詢單、統一超商月租型門號申請書、被害人帳戶往來明
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
局102年7月10日高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開戶基本
資料及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
7月1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客戶資料及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
度偵字第21231、2253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
是被告所申請之本案門號晶片卡確已供詐騙集團作為對外收
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資料之聯繫之用。待詐騙集團成員
取得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後,詐騙被害人陳瑋庭、劉翔華
、林庭仰、蘇柏亘及謝承龍等人,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將
金錢匯入另案被告孫良智提供之上開帳戶後提領一空,足堪
認定之。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刑法上「認識」為犯意之基礎,無認
識即無犯意可言,但不論行為人為「明知」或「預見」,皆
為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所異者僅係前者須對構成要件結果
實現可能性有「相當把握」之預測;而後者則對構成要件結
果出現之估算,祇要有一般普遍之「可能性」為已足,其涵
攝範圍較前者為廣,認識之程度則較前者薄弱,然究不得謂
不確定故意之「預見」非故意犯主觀上之認識(最高法院10
0年度臺上字第11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般人向電信公
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原則上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
眾皆得以提出身分證明文件申辦,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
以目前行動電話之普及率,上情亦為被告所明知。是依一般
生活經驗,若遇他人不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反而對外向他人蒐購之,衡情對於蒐購行動電話門號者是否
有合理合法之用途,絕無不起疑心之理。況於今日社會,利
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供作詐欺取財犯罪工具,迭有所聞,亦
經傳播媒體廣為報導,被告既已成年,也有高職畢業之基本
學歷,為智識正常之人,對此即難諉稱不知。故其行為時主
觀上自可預見向其收受本案門號晶片卡之不詳人士可能利用
其所提供之門號供作詐騙他人之用,以達到隱瞞身分曝光之
目的無疑。然被告未深究他人收購行動電話門號晶片卡之用
途,便以500元之價格將之販賣予不詳人士使用,主觀上當
有縱使該不詳人士利用其申辦之本案門號作為詐欺取財犯罪
工具,亦在所不惜而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未必)故意,
殆無可議。從而被告辯稱其不知道門號會被拿去不法使用云
云,不值採信。
㈢綜上所述,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本案門號晶片卡
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因而幫助詐騙集團成員作為收購孫良
智金融帳戶聯絡之用,而得以取得孫良智之金融帳戶,遂行
詐欺取財犯行,而成為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是被
告係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並無證據足資
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
為係幫助行為。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門號晶片卡行為為他人多次詐欺取財行為提供
幫助,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將本案門號晶片卡提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詐
騙集團得利用本案門號作為收購他人金融帳戶之聯絡電話,
而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
之猖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增加政府查緝犯罪及
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犯後猶未見悔意,誠屬
不該,然念被告年紀尚輕,未有犯罪之前科(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見其平日素行尚佳,兼衡其教育程
度為國中畢業(參見警詢筆錄【教育程度欄】所載)等其他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王紹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官佳慧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法│匯款時、地及金額│
├──┼───┼────────────┼───────────┤
│1│陳瑋庭│詐騙集團成員撥打陳瑋庭電│102年6月10日17時49分│
│││話,佯稱郵局員工,誆稱陳│許,在彰化縣大村鄉福興│
│││瑋庭之郵局帳戶遭扣款,並│村山腳路92-21號統一超│
│││要求陳瑋庭至自動櫃員機確│商內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認,致陳瑋庭陷於錯誤,依│櫃員機,轉帳29,989元至│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至自動櫃│孫良智郵局帳戶。│
│││員機操作而受騙匯款。││
├──┼───┼────────────┼───────────┤
│2│劉翔華│詐騙集團成員撥打劉翔華電│⒈102年6月10日18時30│
│││話,誆稱劉翔華於網路購物│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時,致其銀行帳戶遭重複扣│福德路統一超商內之自│
│││款,並要求劉翔華至自動櫃│動櫃員機,轉帳29,985│
│││員機解除設定,致劉翔華陷│元至孫良智郵局帳戶。│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⒉102年6月10日19時00│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而受騙│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
│││匯款。│新華街71號住處以網路│
││││自動櫃員機,轉帳99,9│
││││99元至孫良智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
├──┼───┼────────────┼───────────┤
│3│林庭仰│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林庭仰電│102年6月10日20時00分│
│││話,佯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許,在新北市樹林區太元│
│││,誆稱林庭仰於付款時,誤│街58號全家超商內之自動│
│││簽分期付款單據,並於稍後│櫃員機,轉帳29,989元至│
│││由另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林│孫良智郵局帳戶。│
│││庭仰電話,偽冒玉山銀行人││
│││員,要求林庭仰至自動櫃員││
│││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林││
│││庭仰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
│││成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而受騙匯款。││
├──┼───┼────────────┼───────────┤
│4│蘇柏亘│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蘇柏亘電│102年6月10日21時06分│
│││話,誆稱因購物金額誤植為│許,在高雄市左營區大中│
│││批發價,致其銀行帳戶遭重│一路386號榮總醫院內之│
│││複扣款,並要求蘇柏亘至自│自動櫃員機,轉帳8,000│
│││動櫃員機解除設定,致蘇柏│元至孫良智中國信託銀行│
│││亘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帳戶。│
│││員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而││
│││受騙匯款。││
├──┼───┼────────────┼───────────┤
│5│謝承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謝承龍電│102年6月10日22時14分│
│││話,佯稱露天拍賣網站賣家│許,在新竹市○○路848│
│││,誆稱謝承龍於超商取貨時│號全家超商內自動櫃員機│
│││,刷錯條碼,並於稍後由另│,轉帳8,813元至孫良智│
│││名詐騙集團成員撥打林庭仰│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電話,偽冒華南銀行客服,││
│││要求謝承龍至自動櫃員機取││
│││消轉帳設定,致謝承龍陷於││
│││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而受騙匯││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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