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萃智 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4,35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
9條第1項規定為之,請提出原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等繕本逕送
被告,並將送達被告之證明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