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32號
原告 吳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萱實業有限公司、 王曦詩 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惟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給付租金50,000元,與後段請求自民國
102年6月2日起至返還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如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02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C、D、E部分之日止,按月給付不當得利10,000元,係僅針對
主張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不當得利數額為請求,並非以一訴請求
返還系爭土地併附帶請求其無權占用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自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前、後段之請求
,以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基此,前段之金額為50,000元,後段請
求則屬定期給付性質,原告並未指明確定期間,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10年為存續期間,故應為1,200,000元(計
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0,000元),是訴訟標的金
額合計為1,250,000元(計算式:50,000元+1,200,000元=1,25
0,0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核定每月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為3,231元,並據此請求被告自102年6月1日起至返還臺南
市○○區○○段○○○○○○○○○○○○○○○○○○號土地,如臺南市歸仁
地政事務所102年9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B部分之
日止按月給付租金之部分,亦屬定期給付性質,原告同未指明確
定期間,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10年為存續期間,
故訴訟標的金額為387,720元(計算式:3,231元12月10年=
387,720元)。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
37,720元【計算式:1,250,000元+387,720元=1,637,72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
15,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