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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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世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