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編號3、4二罪曾定應執行刑為15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97年1月30日│97年1月30日│96年12月11日│96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字第1114號│字第1114號│字第4177號│字第4177號││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25號│97年度訴字第12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58│97年度上訴字第1658││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8日│97年4月28日│97年10月2日│97年10月2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225號│97年度訴字第1225號│97年度台上字第6200│97年度台上字第6200││決││││號│號││├─────┼─────────┼─────────┼─────────┼─────────┤││判決確定日│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更字第8310號│更字第8310號│第18733號│第18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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