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呂錦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吳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
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同年5月2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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