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㈡字第98號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被上訴人即追加之訴被告乙○○
丙○○原名 蘇振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
書記官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