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訴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 蘇振明 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三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九四三號、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三0三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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