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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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建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13,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215,000元/㎡×占用土地面積86㎡=18,490,000元,加計系爭房屋課稅現值223,000元,共18,713,000元,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入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