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0號原告 阮氏秋賢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呂麗惠 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於民國107年1月1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389萬7,195元,則就本次擴張訴之聲明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補繳裁判費1萬8,810元,故加計原告原起訴請求部分之裁判費2萬0,8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共計3萬9,610元。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13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