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勞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上訴人 黃湘鈞
黃期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趙禹賢 律師被上訴人 李芷寧賓士 當舖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李珮妤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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