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34號上訴人 曾亦夫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 律師被上訴人 楊孟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主張之通行方案及理由與卷附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現狀尚有出入,有確認並為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3日下午3時4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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