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金上訴字第1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黄柏榮選任辯護人薛筱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