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載。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毒品罪│幫助販賣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所犯法條│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項│├───────┼─────────────┼─────────────┤│犯罪日期│八十一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十一年九月下旬│││十月八日止││├───┬───┼─────────────┼─────────────┤│?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查││察署│察署││案├───┼─────────────┼─────────────┤│?號│案?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八二號│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八二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0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九一││實│││號││審├───┼─────────────┼─────────────┤││判決日│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0號│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九一││決│││號││├───┼─────────────┼─────────────┤││確定日│八十二年八月九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不合減刑之要件││國九十六年罪犯│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年│無││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三│??????四│├───────┼─────────────┼─────────────┤│罪名│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所犯法條│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前│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項│├───────┼─────────────┼─────────────┤│犯罪日期│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案?號│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七│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七七││?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實├───┼─────────────┼─────────────┤│?審│判決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六號││決│││││├───┼─────────────┼─────────────┤││確定日│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八十三年八月一日│├───┴───┼─────────────┼─────────────┤│是否合於中華民│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合於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國九十六年罪犯│定│定││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二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