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2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抗告人 郭靜純 (即 郭蘭英 ,即 郭融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3月17日寄存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p115,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於106年3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應於106年4月8日前補正)。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