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家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上訴人 楊麗雪 訴訟代理人 林宗平 律師上訴人 楊麗萍 訴訟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安洲 被上訴人 楊文維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 律師
張天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3月20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捌仟貳佰壹拾柒元」,應更正為「壹拾參萬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之「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核定為5,443,660元,則第三審裁判費應為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