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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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5號原告 趙崇伶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林晉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匯億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