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43號上訴人 蔡曼媛
徐松龍 被上訴人 張傳 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2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元(見本院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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