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智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1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建智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王建智係新北市○○區○○○路○段○○巷○○號違章建築物之建造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且知其於民國99年4月1日前某日,在上址2樓左側、1樓左後方擅自以金屬、磚為建材,搭建高度
1層約3公尺、面積分別約25、1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已經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下同)政府分別於同年4月1日、6月3日以北縣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二處皆係違章建築,並於99年8月
5日經強制拆除完畢在案。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旋於同日即前開違章建築遭強制拆除之日,在上址重行建造構造物使用,再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03年10月6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告發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王建智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縣政府99年4月1日、6月3日北縣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各1份。
(三)99年3月24日違章建築勘查紀錄表、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違章建築結案通知單各2份暨所附執行強制拆除之照片21張。
(四)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10月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3年9月26日勘查紀錄表各1份。
(五)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
三、核被告王建智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再次搭蓋,顯然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之行使,所為殊非可取,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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