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1767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共同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76萬1,402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以:被告乙○○先在網路上告知原告丙○○,其擁有
3顆「 松坂大輔 」實戰球,再由被告甲○○以假名「 王宏昭 」打電話給原告,委託原告以每顆50萬元價格,代購2顆「松坂大輔」實戰球,原告誤信為真,至被告乙○○之奇摩拍賣網站下標,購買「日本史上最強巨投松坂大輔2007.04.05初登板加首勝實戰球」,得標後,經交叉比對後,發現被告乙○○在網拍上所留之行動電話號碼,竟與買家「王宏昭」相同,原告乃終止交易,卻反遭被告甲○○指控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就原告所涉詐欺罪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對被告甲○○、乙○○所涉犯行,另行提起公訴,現由鈞院審理中,被告2人聯手誣指原告詐欺,不僅造成原告之帳戶於96年6月底至97年1月中遭凍結,無法在網站上從事棒球交易,與美方之合作完全中斷,所減之收入長達9月,共計172萬6,402元,且原告之名譽、生活亦因此受有影響,此部分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爰請求被告2人應賠償原告共計276萬1,402元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珮瑛法官李殷君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