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告訴乙○○妨害名譽案件期間,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並在聯合報、中國時報第一版刊登道歉啟事,該案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確定。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惟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一千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十六萬五千元;請求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因屬非財產權訴訟範圍,應徵裁判費二百七十元,合計十六萬五千二百七十元。茲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許明進~B2法官謝肅珍~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