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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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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