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六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法官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