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9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連煚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歐麗娟 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中簡
字第974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
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76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