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59號原告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瑞華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被告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艾克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艾克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