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六一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二月一日中分二社維字
第五0二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晚上九時十五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一段二二六號「佳樂飯店」三0一室。
(三)行為:與成年男子 林塗發 姦淫,每次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核與關係人林塗發(同時被查獲之嫖客
)於警訊中供述情節相符。
(二)扣案之被移送人所有賣淫所得新台幣三千元可資佐證。
(三)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臨檢現場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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