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89年度重簡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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