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О九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
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