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三四三號
上訴 人即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柒佰肆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世 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