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795號
原   告  楊水木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
被   告  達克 公爵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11時1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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