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犯罪日期│92.5某日-92.6.17│92.5某日-92.6.17│88.10底-89.6間││││││├────────┼──────────┼───────────┼──────────┤│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89年偵字第22││年度案號│92年毒偵字第569號│92年毒偵字第569號│36號,90年偵字第68號│││││、267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258號│92年訴字第258號│92年上訴字第1931號││實││││││審├──────┼──────────┼───────────┼──────────┤││判決日期│93.01.30│93.01.30│94.03.03│├─┼──────┼──────────┼───────────┼──────────┤││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258號│92年訴字第258號│92年上訴字第19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02.19│93.02.19│94.03.31│├─┴──────┼──────────┼───────────┼──────────┤││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3年執字第333號│93年執字第333號│94年執字第1060號│└────────┴──────────┴───────────┴──────────┘
嘉義監獄執行中93.10.22-94.12.2執行94.12.3-98.3.2
押19日(92.12.27-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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