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消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消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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