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545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昌賢 律師
被 告 台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