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本
法官何清富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丁廣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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