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七七號
聲請人乙○○
(被告之母)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上重更㈡字第五九號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罹患心肌梗塞之疾病,在所期間曾送亞東醫院急救,為此看守所醫師建議保外就醫,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情經函台北看守所覆稱:甲○○定期至醫務中心門診,醫師建議收容病舍,惟收容人拒絕,目前由本行醫師及特約精神醫師繼續觀察治療,另由特約佑民診所為其做心電圖檢查結果為正常,有台北看守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此所衛字第○九三○○○四九二○號函附卷可稽。
三、茲查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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