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52號

原告 梁展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筱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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