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告 潘凝萱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

被告 黃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逾期駁回原告之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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