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55號
原告 潘凝萱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
被告 黃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肆佰零參元,逾期駁回原告之訴,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