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美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行「現場照片4張」,更正為「
現場照片6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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