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84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紫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齡文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許齡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0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