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碧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碧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處刑
判決書犯罪事實欄第3行、所犯法條欄第4行之「判處有期徒
刑10月」,均更正為「駁回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