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陳楊灼華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
被 上訴人  簡兆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萬5,75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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