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04號
聲請人 蔡文彬
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
相對人 蔡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9月14日上午9時47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到
相 對 人 蔡玉梅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前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里○○路○○○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
二、相對人若逾期未將上開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聲請人,相對人
同意於上開房屋之遺留物視同廢棄物並任由聲請人處置。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相 對 人 蔡玉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