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代言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月卿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