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9615號
原 告 許增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 丁瑞欽 發支付命令,惟
丁瑞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
仟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柒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