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85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協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 伍佰 肆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應就請求權依據及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詳
  為說明,並就被告異議內容提出說明)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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