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普敦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智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莊川億┌─────────────────────────────────────┐│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謦德企業有│台北富邦商│104年2月28日│15,299元│FG0000000││││限公司蔡│業銀行板橋│││││││永興│分行│││││└───┴─────┴─────┴──────┴─────┴─────┴──┘